民间借贷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人民法院再次明确坚决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鲜明态度。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
最高法表示,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法还称,人民法院查明虚假诉讼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已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两个案例均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人,又依法纠错,对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救济。
其中,“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系通过捏造借贷关系提起的虚假诉讼。在该案中,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尹某安实际领取执行款项,阻碍另案执行,导致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案情显示,曹某东持尹某安出具的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尹某安偿还借款50万元,尹某安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曹某东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判决生效后,曹某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尹某安控制曹某东的银行卡,实际领取执行款15.91万元。
朱某蓉对尹某安享有到期债权,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并强制执行,仅执行到部分财产。朱某蓉因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上述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公安机关通过讯问曹某东、尹某安,认为上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并向审理法院移送虚假诉讼线索。审理法院依法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审理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曹某东、尹某安的讯问笔录等证据和尹某安与曹某东在再审中的陈述证实,尹某安为逃避承担保证责任、避免其财产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与曹某东恶意串通,向曹某东出具借条凭据,虚构50万元债权债务,并由曹某东作为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民事判决生效后,曹某东申请执行尹某安的财产,相关款项实际由被执行人尹某安领取,制造尹某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方式侵害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司法公正,二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发现后,应当对虚假诉讼所涉生效裁判依法改判。故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曹某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尹某安拘留十日、罚款5万元;对曹某东拘留七日、罚款3万元。
“本案中,尹某安、曹某东提起虚假诉讼,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申请执行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虚假诉讼线索。人民法院根据线索对虚假诉讼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尹某安、曹某东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其他当事人诉累,应予严厉惩治。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最高法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等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对虚假诉讼的审查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查处,依法保护真实债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