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春节,放假 4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 "(四)劳动节,放假 2 天(5 月 1 日、2 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 6 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